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十条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