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运营者应当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制度保障,建立商用密码使用、应急处置、重大事件报告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管理制度。 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管理负总责,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和涉及商用密码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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