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保护工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工作,单独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商用密码使用规划或者纳入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开展商用密码相关制度、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管理情况。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涉及商用密码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涉及商用密码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指导运营者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 制定机关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