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规划阶段,其运营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根据商用密码应用需求,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规划商用密码保障系统并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统筹部署。 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对商用密码应用方案进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商用密码应用方案未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不得作为商用密码保障系统的建设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