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规章起草部门根据有关方面的修改意见研究、完善并形成规章送审稿提交政策法规司审查。 提交规章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制定规章的必要性、主要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及协调情况、与现行的相关规章和文件相衔接情况等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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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