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起草规章,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或通过国家民委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起草部门应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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