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用词准确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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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