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六条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用词准确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