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政策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 政策法规司应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国家民委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委务会议审批后,以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各部门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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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