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归口管理和协调规章的立项、审查、公布、备案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具体承担相应的立项申请、起草、清理和解释等工作。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