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民委单独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国家民委制定的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文件,以及项目批复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