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民委2000年2月25日公布的《国家民委关于起草和制定法规的程序规定》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