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民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委令形式公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民委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以下要件: (一)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行政事项; (二)具有规范性和普遍约束力; (三)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项; (四)针对未来事项且需要通过具体行为执行或落实,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反复适用。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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