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改: (一)根据工作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正或者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修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及公布方式,参照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改: (一)根据工作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正或者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修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及公布方式,参照前述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