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民委定期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牵头组织,各部门具体负责由本部门起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规章清理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每2年开展一次。日常清理由各起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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