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送办公厅核稿前,应先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签发人和办公厅做出实质性修改的,起草部门应再次送政策法规司复核。未经政策法规司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厅不予核稿。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二)制定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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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