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鼓励监管对象、行业学(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技术信息服务机构等根据国家政策、规范标准等,积极提出符合标准要求,具有普适意义的知识信息或对应规则,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按规定程序纳入“两库”范围。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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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