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七条第七条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内的两个以上品种,以同一名称提出相关申请的,名称授予先申请的品种,后申请的应当重新命名;同日申请的,名称授予先完成培育的品种,后完成培育的应当重新命名。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