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内的两个以上品种,以同一名称提出相关申请的,名称授予先申请的品种,后申请的应当重新命名;同日申请的,名称授予先完成培育的品种,后完成培育的应当重新命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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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