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六条第六条申请人应当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中的一致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