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在先使用的品种名称具有优先性,不能再使用其他的品种名称对同一品种进行命名。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同时提供英文名称。 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见附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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