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在先使用的品种名称具有优先性,不能再使用其他的品种名称对同一品种进行命名。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同时提供英文名称。 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见附件。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在先使用的品种名称具有优先性,不能再使用其他的品种名称对同一品种进行命名。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同时提供英文名称。 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