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品种名称的农业植物品种,可以继续使用其名称。对有多个名称的在用品种,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品种名称清理并重新公告。 本规定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其品种名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重新命名。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品种名称的农业植物品种,可以继续使用其名称。对有多个名称的在用品种,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品种名称清理并重新公告。 本规定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其品种名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重新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