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品种名称的农业植物品种,可以继续使用其名称。对有多个名称的在用品种,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品种名称清理并重新公告。 本规定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其品种名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重新命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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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