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的亲本的命名,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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