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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