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告后的品种名称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