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业植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在农业农村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公示。 农业农村部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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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