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农业植物品种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逾期未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该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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