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品种的中文名称译成英文时,应当逐字音译,每个汉字音译的第一个字母应当大写。 品种的外文名称译成中文时,应当优先采用音译;音译名称与已知品种重复的,采用意译;意译仍有重复的,应当另行命名。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