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品种的中文名称译成英文时,应当逐字音译,每个汉字音译的第一个字母应当大写。 品种的外文名称译成中文时,应当优先采用音译;音译名称与已知品种重复的,采用意译;意译仍有重复的,应当另行命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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