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品种名称相同: (一)读音或者字义不同但文字相同的; (二)以中文数字、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表示,但含义为同一数字的; (三)仅以名称中数字后有无“号”字区别的; (四)其他视为品种名称相同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品种名称相同: (一)读音或者字义不同但文字相同的; (二)以中文数字、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表示,但含义为同一数字的; (三)仅以名称中数字后有无“号”字区别的; (四)其他视为品种名称相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