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品种名称相同: (一)读音或者字义不同但文字相同的; (二)以中文数字、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表示,但含义为同一数字的; (三)仅以名称中数字后有无“号”字区别的; (四)其他视为品种名称相同的情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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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