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引起误解的情形: (一)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品种具有某种特性或特征,但该品种不具备该特性或特征的; (二)易使公众误认为只有该品种具有某种特性或特征,但同属或者同种内的其他品种同样具有该特性或特征的; (三)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品种来源于另一品种或者与另一品种有关,实际并不具有联系的; (四)品种名称中含有知名人物名称的,但经该知名人物同意的除外; (五)其他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引起误解的情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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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