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措施,并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不良记录中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大股东,银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并视情形向社会公开通报。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