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银行保险机构或其大股东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未履职尽责的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监管谈话或责令整改;
(二)行业警示通报或公开谴责;
(三)责令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警告、罚款或调整职务;
(四)按管理权限通报其组织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对银行保险机构或其大股东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未履职尽责的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监管谈话或责令整改;
(二)行业警示通报或公开谴责;
(三)责令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警告、罚款或调整职务;
(四)按管理权限通报其组织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