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第四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就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在股东(大)会上或通过书面文件进行通报,同时抄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银行保险机构对大股东进行评估时,可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他需要评估的股东进行同步评估,相关评估报告可合并报送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