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第四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采取隔离股权、资产、债务、管理、财务、业务和人员等审慎措施,实现与大股东的各自独立核算和风险承担,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采取隔离股权、资产、债务、管理、财务、业务和人员等审慎措施,实现与大股东的各自独立核算和风险承担,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