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平衡好现金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应支持其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
(一)资本充足率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偿付能力不达标的;
(二)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低于C级或监管评级低于3级的;
(三)贷款损失准备低于监管要求或不良贷款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四)银行保险机构存在重大风险事件、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
(五)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不应分红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