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引导社会正向舆论,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品牌形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监测到与其有关的、对银行保险机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保险机构通报相关事项。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责任义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引导社会正向舆论,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品牌形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监测到与其有关的、对银行保险机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保险机构通报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