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
(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
(二)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
(三)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四)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
(五)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