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开展风险处置,严格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主动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稳定,依法承担股东责任和义务。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责任义务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开展风险处置,严格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主动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稳定,依法承担股东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