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严禁通过下列方式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获取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等银行授信;
(二)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与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或保险业务;
(三)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非法占用、支配银行保险机构资金或其他权益;
(四)由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不合理的或应由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购买、租赁银行保险机构的资产,或将劣质资产出售、租赁给银行保险机构;
(六)无偿或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使用银行保险机构的无形资产,或向银行保险机构收取过高的无形资产使用费;
(七)利用大股东地位,谋取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商业机会;
(八)利用银行保险机构的未公开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利益;
(九)以其他方式开展不当关联交易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