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治理行为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独资银行保险机构、监管部门认定处于风险处置和恢复期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大股东为中管金融企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治理行为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独资银行保险机构、监管部门认定处于风险处置和恢复期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大股东为中管金融企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