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治理行为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应当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履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应当以维护银行保险机构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专业、客观决策,并对所作决策依法承担责任,不得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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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