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治理行为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应当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履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应当以维护银行保险机构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专业、客观决策,并对所作决策依法承担责任,不得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治理行为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应当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履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应当以维护银行保险机构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专业、客观决策,并对所作决策依法承担责任,不得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