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治理行为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治理行为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