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治理行为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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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