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持股行为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应当维护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在股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司法裁定、行政划拨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持股行为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应当维护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在股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司法裁定、行政划拨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