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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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