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零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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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