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及时制定并更新满足监管要求的监管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在制度制定或发生重大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岗位人员、信息系统保障、数据编制报送、数据质量管控、检查评估、考核评价、问责与激励、资料管理、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 业务制度应全面覆盖常规监管统计数据要求,对统计内容、口径、方法、分工和流程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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