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