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及其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部署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保障岗位、人员、薪酬、科技支持等资源配置。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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