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完善监管统计数据填报审核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银行保险机构应保证同一指标在监管报送与对外披露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解释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