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