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