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

第八条

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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