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